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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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介入侦查制度。对正处于侦查过程中的案件涉及重大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同步监督措施,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尽早固定、保全相关证据,增强刑讯逼供案件查办的时效性。③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在场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3)加强事后查处机制。①强化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建议权。对于适宜由侦查机关内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的刑讯逼供案件线索,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②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更应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制约,这种制约要更为严格有力。③形成遏制和预防刑讯逼供的长效机制。建立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申诉检察部门以及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形成一个长效、动态的整体性监督机制,通过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同步监督、事后及时处罚实现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全程性监控。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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