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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汉文帝的法律思想           
浅论汉文帝的法律思想
   论文 摘要:人们通常熟悉的都是汉武帝的 法律 思想,认为他是西汉繁荣的功臣,而不认为汉文帝是个因循守旧的皇帝,或是一个无所作为的皇帝,其实汉文帝才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改革家,一个西汉王朝的忠实维护者。正是在他的清静无为的法律思想指导下,汉朝才得到了休养生息,为西汉王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从而把汉王朝推上了强盛的顶峰。 
  论文关键词:汉文帝;法律思想;肉刑;依法治国;改革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 经济 得到较快的恢复和 发展 ,为大汉王朝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汉朝从国家初定逐步走向繁荣昌盛,这些措施体现了汉文帝独特的法律思想。 
  1.减轻刑罚 
  首先,进一步废除了肉刑等一些严刑苛法,并规定了徒刑的刑期。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汉书·文帝纪》),即将黥,劓,刖左右趾这几种"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2]。还将秦法规定的:判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重的罪人,终身服劳役的规定,改为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改为有期限的刑罚;罪人服役期满,可免为庶人。 
  其次,废除收孥相坐律。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者处死,轻者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文帝即位前,这些法律都被保留下来了。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①相坐律,虽然遇到了来自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3]。但文帝还是于前179年颁“尽除收孥相坐律令”[1]。 
  汉文帝还是封建帝王中唯一的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据史书记载,他在前元十三年五月颁布的“除肉刑法”之诏,就体现了文帝不株连无辜、不摧残肉体的人道精神。结果使万民感化,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结果府库充盈,汉朝的政权得到了巩固。 
  此外,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中针对刑罚的苛酷而废除肉刑,这是 中国 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其内容是将沿用秦代的墨刑、劓刑和剕刑改为笞刑,为从奴隶社会的五刑过渡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奠定了基础。 
  再次,废除诽谤妖言之罪。汉文帝还鼓励人们向朝廷提意见,即使咒骂皇帝也不加治罪。这在几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极其罕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早在我国夏、商、周三代,“诽谤”一词,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然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听从丞相李斯的上书增加了诽谤罪。秦法,犯诽谤罪者,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掉舌头。“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王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节,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汉文帝为了听到治理国家的不同声音,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就是下了一道取消诽谤罪的诏书[6]。 
  第四,还废除了其他苛法及陋俗。 例如,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2.与民休息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赋税是田租。田租是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土地税。据史载,高帝时,田租的征收是十五税一[4]。汉文帝两次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此后,三十税一成为汉代定制。实开三十税一之先河。这些措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各郡国的岁贡,等于间接减轻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农之诏,并以“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办法以劝农(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算赋也由每年120钱减至每人每年40钱。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 其中在文帝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农之诏,并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等地方吏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他注意减轻人民负担,常颁布减省租赋诏令。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并颁“除田之租税”的诏令,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2]。免收全年田地的租税,这在中国封建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除赋税外,西汉的徭役也非常繁重。据史载,西汉的人民,凡年二十三以上,五十六以下者,每年须提供一个月的无偿劳动,三天的戍边兵役。凡不服徭役者,则课以免役税[4]。后来,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前元十三年,颁布“除戍卒令”,等于取消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客观上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汉文帝的这些措施,对当时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汉文帝还下诏 “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十二年,废除了过关用传的制度,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并实行 金融 自由主义政策,低税收,少干预,自由开放,依法治国。 
  还出现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的单一经济经营户,正如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在武帝之前,早已出现了许多拥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楸”、“千亩漆”、“千亩巵茜”和“千畦薑韮”的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其中无疑包括文帝时期。 
  至于“千亩漆”的经营者的兴起,无疑是漆器制造业兴起后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会推动漆器制造的发展。上述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五百余件包括食器、沐器、酒器和装饰性器皿的漆器,就是以反映出包括文帝时期在内的西汉前期漆器制造业的发达水平。 

  西汉前期新产生的大冶铁业主,则更是文帝实行弛山泽之禁、除关津检查制度和允许自由冶铸政策的直接产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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