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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补偿

  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 法律 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 心理 ,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 社会 成员平等的 经济 、社会地位,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一、引言

  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在繁华的北京王府井大街上,劫杀出租车司机,并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一手制造了“王府井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刑事案件。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判决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艾绪强当庭表示:愿意赔,但没钱赔给受害人,希望国家能够出钱帮自己赔偿。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议案。使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摆上了立法的重要议程。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

   统计 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在2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即每年有100多万被害人因为案件未审理终结而得不到任何补偿。有些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法院虽判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也得不到赔偿。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现,其中一些受害人家庭因失去收入主要来源的支撑,生洗已到困苦不堪的境地,有的则不断申诉、上访无法回归生活常态。这种情况已严重伤害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意义也产生了怀疑,甚至一些受害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仇视,反社会心里在冷漠中悄悄增长。在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平等”。因此,国家要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就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即通过法律和 道德 等对被害人失衡的心理进行调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重要的机制保障。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可以实际上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可以成为实现 刑法 现代化的突破口。

  三、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汉穆拉比法典》,其中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方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应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额的银子。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同时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紧接着,英国(1964年)、加拿大(1968年)、法国(1971年)、奥地利(1972年)、德国(1976年)、美国大部分州、澳大利亚、瑞典、芬兰、丹麦、挪威、日本等国也陆续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该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中国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现已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其救助对象是刑事受害人;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 申请 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救助对象不仅限于刑事受害人,还包括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设计出了可以稳定救助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迄今全国已经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2006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民放救助金字塔780、24万元。

  四、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

  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问题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刑事被害人最关心的物质补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会导致诸多消极影响.为此,笔者建议在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随着我国 市场 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1、补偿的原则。只有当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补偿应遵循公平正义的根本法理要求,应确立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一个是代位补偿;一个是适度原则,在穷尽其他途径的情况下,才予以补偿,也即兜底原则;第三个是有限原则,需要在数额、对象等方面控制在一定限额之内。

  2、补偿的对象和条件。补偿对象应当限于自然人由于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引起的生命、健康侵害,不包括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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