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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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回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现仅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规范加以说明。 (一)阿訇证婚 回族穆斯林在举行婚礼时,会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以取得宗教意义上的合法性。阿訇的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祝婚词,由阿訇问新娘和新郎是否愿意嫁给对方,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时,阿訇还要写“伊札布”(类似结婚证书),新郎、新娘各执一份。 (二)提倡旱婚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在回族聚居区,尤其是 经济 不发达的 农村 地区,回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 (三)禁止与异教徒之间缔结婚姻 回族习惯法将宗教信仰一致看做是穆斯林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禁止穆斯林与异教徒通婚,但是,由于《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可以和“接受天经”的自由女结合。“接受天经”的自由女,泛指犹太教和基督教信女。 (四)“守制期”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离婚,但反对轻率离异。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夫妻之间若出现不和睦现象,双方的亲属必须进行劝导以使其重归于好。回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决定离婚的女子要遵守回族习惯法规定的“守制期”。所谓“守制期”,是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回族习惯法规定: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且不会受到舆论的指责。“守制期”制度反映了回族社会对婚姻的重视,但客观上约束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反映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
三、回族婚姻习惯法的 发展 趋势 随着 经济 的快速发展,回族社区的日益开放,回族婚姻习惯法部分规范正在走向消亡。 (一)阿訇证婚正在发生变化 阿訇证婚,是穆斯林婚姻取得宗教合法性的标志。阿訇证婚,是回族婚礼上必不可少的环节,但这种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在城市,受过良好 教育 的回族青年更重视婚姻在国家法上的效力。他们大部分先领结婚证再举办结婚仪式。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二)旱婚现象逐渐减少 回族习惯法提倡早婚。但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回族女童的入学率也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客观上抑制了早婚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异地打工的回族青年也逐步增多,在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的同时,他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部分回族青年达到国家法规定的婚龄才结婚,只有少部分回族青年在未及婚龄阶段结婚。这表明,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已逐渐减弱。 (三)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 回族婚姻习惯法集中体现了回族习惯法的宗教特点,但随着 历史 的发展,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传统回族习惯法规定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不可以嫁非穆斯林男子,除非所嫁男子愿意皈依伊斯兰教。同时,回族习惯法也不允许回族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除非该女子皈依穆斯林。但在城镇,“禁止异族通婚”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笔者发现,在一些大城市,回族女子嫁给汉族男子的情况已有增多的趋势,甚至男方并没有皈依伊斯兰教而娶回族女子现象也很常见。这一现象在文化水平较高的回族青年身上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同时,外族女子嫁给回族男子时,家长也不再强求儿媳信仰伊斯兰教。 (四)“守制期”制度正在消亡 “守制期”制度体现了穆斯林重视婚姻的传统,但是客观上,侵害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因此,在一些地方“守制期”制度正在走向消亡。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回族女性往往与回族男性拥有相同的社会地位;随着经济地位的独立,回族女性不再遵守侵害其权利的“守制期”制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族女性可以自由结婚,无需等待四个月零十曰的守制期。 四、结语 回族婚姻习惯法受伊斯兰教影响深远,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社会功能正在逐渐减弱,但是,作为民族特征的表现形式,它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可能瞬间退出历史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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