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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出租权           
论作品出租权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著作财产权,研究作品出租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侵权及其救济以及作品出租权的限制、实现等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作品出租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作品出租权 著作权人 出租人 作品复制件
  
  Abstract: Rental right of work is one of the property copyrights, which is established for the balance of interest between copyrighter and the public. Studying the problem of rental right such as subject, object, content, limits, realization is to be significant to perfect the rental right system of work.
  Key words: Rental right of work, Copyrighter, Renter, Replica of work
  
  1 利益平衡与作品出租权设立的必然性
  
   法律 是社会利益的调节手段,“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 ,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手段。”[1]利益是一个客观范畴,通俗的讲就是好处,是对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满足以及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 发展 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2]法律由利益决定,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客观的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著作权法就是调整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于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的利益的法律。
  著作权法首先保护作者即文学、 艺术 、 科学 作品的创作者的利益,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核心任务。作者进行智力创作,殚精竭虑,付出巨大的脑力劳动,还有体力和财产的付出。如果不对创作者的投资及辛勤劳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回报,长此以往,严重挫伤作者进行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就不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优秀作品,更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样:“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文学艺术作品的产量就越大,图书、唱片制造业和文化娱乐事业就越兴旺发达。”[3]而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作者所赋予的专有权的多少,一般来说,赋予作者的专有权越多,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控制力就越强,对作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周全;反之,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控制力就越弱,对作者利益的保护也就越弱。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均赋予作者各种专有权,以保护作者的利益。
  然而,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的同时,也不能视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著作权法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文化、 经济 事业的持续增长。虽然每件作品都是作者个人创作活动的产物,但它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因此,“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就会导致版权保护的范围不合理的扩大,版权人个人将有可能把公有领域分解为一块一块的个人领地,并设置高高的栅栏维护起来,长此以往,借用的每一步都会被控侵权,那么再创作也就随之停止了。”[4]并且,如果过分强调作者的专有权,必然导致作品传播使用的数量下降,这样也影响作者本人投资的回收。因此,必须对作者的专有权给予一定的限制,既包括对已有专有权的限制,也包括对新的专有权的授予持谨慎态度。这样在著作权领域既要保护作者的利益,又要照顾社会公众的利益,给作者的利益一定的限制,并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平衡关系,这就要求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主张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任何一方超过这一限度,就必然会侵犯对方的权利,从而打破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关系”。[5]当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由于社会科技的向前发展而失衡时,就会驱使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著作权法的每次修订也都是为了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达成新的利益平衡以及对新的利益平衡的确认,作品出租权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
  
  2 作品出租权的构成要素及其概念
  
  作品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著作财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人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的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出租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其主体也应是著作权人,既包括进行原始创作的作者,也包括以合法的方式获得作品出租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作者的继承人,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作品出租权的人等。TRIPS协议第十一条规定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为出租权之主体,对于录音制品邻接权人和录音制品包含的作品的作者的专有出租权,如果成员国已经建立了录音制品出租的公平补偿机制,则可以不保护;只要不引起对权利人专有复制权的实质损害即可。[6]换言之,只要权利人能够从先存的补偿机制中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其作品不被大量复制,成员国可以不保护录音作品的出租权,WCT对出租权的规定与TRIPS协议完全相同。由此可见,TRIPS协议和WCT实际上规定了录音作品本身的作者(也就是邻接权人)和其中包含的 音乐 作品的作者都享有出租权。《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规定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都享有出租权。具体说来,作者对其原件和复制品享有出租权,表演者对他的表演的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电影制片人对他制作的电影原件和复制品享有出租权。[7]从实践角度看,这些规定是一致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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