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艺术作品回归“艺术” |
|
|
论文联盟*编辑。 让艺术作品回归“艺术”
艺术作品,通俗的说就是艺术生产的成果或产品,它是艺术家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艺术语言,通过艺术构思和艺术创作,将头脑中形成的主客体统一的审美意象物态化,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的对象。换言之,艺术家是主体,艺术作品是客体,主体创造客体,客体又反映主体的主观意识。这样的解释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再继续往深处探究,从逻辑上就产生了新的问题,艺术家是通过什么来创造了艺术作品?而艺术作品又是通过什么来体现了和反映了艺术家的意识和情感?在1935年到1936年期间,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 ),在各地以“艺术的本源”为题做了几次演讲,在1950年出版成文。在这篇文章中海德格尔首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艺术家和艺术都通过一个第一位的第三者出现而存在,这样跳出了以往主体创造客体的单一模式。用这个观点来便可以解释上面我们提出的问题,得出答案:艺术家是通过这个第一位的第三者来创造了艺术作品,而艺术作品也是通过这个第一位的第三者来体现了和反映了艺术家的意识和情感。这里所说的这个第一位的第三者就是“艺术”,即艺术是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而艺术家又通过对艺术的领悟成就了艺术作品。 不可避免的要梳理清楚一个貌似老生长谈的问题,“艺术什么是?”但凡是学习艺术或是学习跟艺术沾一点边的学科,在学习最初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因为要知其所以然,一定先要知其然。在以往的学习中有过诸多关于艺术的定义和概念。例如,《现代汉词典》说“艺术是用形象来反映现实,但比客观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辞海》(1999年版)对艺术又是这样注释的,“艺术是人类以感情和想象作为特性的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通过审美创造活动再现现实和表现情感理想,在想象中实现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互相对象化。具体说,他们是人们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反映,也是艺术家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理活动的有机产物。”艺术学的学者们又把艺术定义为“人类以创造美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及其产品。”从这些概念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艺术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但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电影艺术中音乐欣赏的艺术感受 下一个论文: 时代地产:艺术之住房 艺术之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