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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倡导性规范。相邻关系规范“虽涉及公益,多属间接,应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17]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两部主要的专家学者草案建议稿在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内容中,事实上采用了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为当事人设立基本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常允许当事人双方对具体权利的行使事项进行协商,其相邻关系一章中多次出现的用语是“有权请求”、“可以请求”,[18]或者是“从其习惯”,[19]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甚浓。但是立法机关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一章的规定,却通篇充斥着“不得”、“应当”的强行性规范用词,几乎完全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我们要想让《物权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较好的实施和被遵守,就应当不局限于《物权法》的字面文义和用词,因为立法机关用词的不 科学 和不严谨将会导致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困难和被规避。我们应当从《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出发,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出发,去分析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区别该章中所用“不得”和“应当”二词所真正对应的规范效力,在解释相邻双方对相邻关系的约定的效力时,应认真区分此类约定是否违反前述3条衔接公法管理的规范,若无,则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应当”的法定模式下仍得享有自行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和自由。


注释:
[ 参考 文献 ]
  [1][6][10][1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1, 219, 219, 228.
  [2]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3] 王轶.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07,(5).
  [4][7][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3, 657, 667.
  [5][1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2版)[M], 台湾 :2003自版.289, 291.
  [8]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
  [9][17]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0, 212.
  [11][13]陈荣宗.相邻地必要通行权[A].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 论文 选辑(上)[C],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222.
  [15] 王轶.物权法的规范设计 [J].法商研究,2002,(5).
  [18]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条文、立法理由、参考立法例(物权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9-234.
  [19]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1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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