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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多元化互动型宪法解释机制探析           
试析多元化互动型宪法解释机制探析
   论文 关键词:宪法 宪法解释 解释机制
  论文摘要:从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方式等几个方面入手把握宪法解释的涵义,提出构建以专门解释机构为中心、全方位解释方式互动的宪法解释机制,分析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人类创造的 法律 规范,难以尽善尽美,必然有许多漏洞,我们绝不应像概念法学那样仅作逻辑演绎,而应从法律之外去发现“活生生的法律”加以补充。法律应与社会并行进化,法律的安定性价值和适应性价值同等重要,法律解释必须调和二者川。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要使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比普通法律更强的高瞻远瞩的宪法能适时指导变化着的复杂的实践,这就更需要对宪法作出适时的准确解释,以便更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一、宪法解释之内涵把握
    (一)谁有权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是一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活动,“在那些把解释宪法规定之含义的权力委托给某个独立司法机关的国家中,政府的这个部门就承担了一项崇高的任务。因此,哪些机构才能承担这一“崇高的任务”便成了宪法解释研究的重要课题。
    “法律解释主体的范围取决于对法律解释场合的认识”,“把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力,并把这种权力归诸少数法定的主体,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垄断或控制观点。那么,究竟谁可以并且应该对一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垄断或控制”宪法解释这一重要“权力”?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在法理上的争论主要有民主理论派和宪政理论派。民主理论派认为,作为宪法的创制者人民应有权利决定宪法的涵义。而宪政理论派则主张,宪法的解释权应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官员们来行使,并且倾向于部门主义的某种形式的妥协。但事实上两种理论并不是绝对对立,彼此之间存在很大的妥协性,很多国家存在宪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共同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几个机构,有的国家甚至宪法明文规定由几个不同机构行使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对象主要有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和宪法原则、精神说。这三种理论实际上都将宪法解释的对象单一化,都是从某一个方面揭示宪法解释对象的部分特征,而未从整体上把握宪法解释对象,从而在宪法解释活动中形成较大分歧以致于造成宪法适用的困难。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作为法律意旨表达方式的法律文本,包括法律规范的条文、立法 文献 如立法理由、草案、审议记录等,以及立法当时的社会、 经济 、 政治 、技术等附随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肯定是宪法.但这里的“宪法”不仅仅是作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还包括宪法文本背后所蕴涵的基本精神,而且并不是对宪法单个方面的特征而是宪法各种特征的综合体的解释。“对于宪法文字的含义不能盲目地死扣文字,这样往往因文害义,必须发掘其精神,赋予其生命。”“解释时须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所以在具体涉及到对某个宪法条文或宪法规范的解释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或规范本身,必须透过“字里行间”结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寻求其背后的真谛。
    (三)宪法解释的方式
    宪法解释的方式包括立宪解释、行宪解释和护宪解释。其中护宪解释包括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狭义的监督解释,前者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法律、命令、规则等是否违宪时,对涉及到的宪法所作的解释;后者指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法律解释,并对实施宪法中发生的争议需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宪法规定事项予以解释。
    宪法解释究竟是立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其实不能一概而论。立宪解释是以宪法文件为核心,围绕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涵义作进一步补充说明,本质上属于立法行为;而行宪解释和护宪解释是在具体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进一步明确涵义而作出解释,属于广义上的宪法适用范畴,是执法和司法行为。
    二、多元化互动型宪法解释机制之构建
    (一)主体上,应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多也不过从全国人大的至上地位及其最终决定权推出全国人大享有所谓“当然的”宪法解释权。“事实上只有很少国家中才明确把宪法解释权授予某个机构,使宪法解释权成为一项专职的国家权力”,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能够直接依据宪法规范作出法律行为的主体也应该享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其中学者们对于法院是否享有宪法解释权一直因宪法是否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力而争论不休。大家往往把宪法无法在 中国 司法化归咎于最高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不管这两个司法解释本身的合宪与否,事实上却成了中国法官回避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的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将宪法解释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基于将全国人大与人民等同而给与全国人大的绝对信任,仁是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立法权也不例外。“立法机头本身即为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的设想“实属牵强附会,不能在宪法中找到任何根据。”“不能设想宪法的原章在于使人民代表以其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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