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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非正规就业健康发展           
试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非正规就业健康发展
   论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社会保障 对策
  论文摘要: 中国 失业问题日趋凸显 发展 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就业规模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探讨了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对策。
  非正规就业是相对传统就业(或正规就业)而言的,主要是指私营、个体 经济 中等非正规部门的各种就业门类和企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等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已逐步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和部分专家的认同。笔者从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角度,分析发展、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主要对策。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因为非正规就业是一种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短期性的、季节性的、临时性的就业形式,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就业具有非长期性,收人缺乏连续性,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面临的生活风险远远大于正规就业者。面对高度市场化引起的高风险,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干非正规就业者来说,其社会保障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1.社会对非正规就业的认知存在明显的歧视性。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社会各界对非正规就业的认知仍徘徊的“正规”之外,部分人尤其是下岗人员心理预期偏高,选择就业岗位重正规、固定就业,轻非正规、弹性就业,对收人期望值较高;现行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没有明确的界定,使非正规就业缺乏 法律 地位的保障。
    2.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与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的需要严重不适应。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的情况而设计的,具有明显的偏向性,不适应于非正规就业的情况和特点,从事非正规的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例如,由于劳动关系和收人水平的不确定性,雇主和非正规就业者很难按照工资总额分别交纳各种社保费用;正规就业状态下的“续保”、缴费年限连续 计算 以及缴费责任等规定在非正规就业状态下几乎全不适用。这种情况不仅给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难以同原 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心大胆地进人非正规部门就业,而且给社会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3.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工时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且也领不到加班加点费;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被随意解雇;常常受到老板的污辱甚至打骂,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等等。上述情况使非正规就业者的处境更加恶劣,他们为了谋生,只得忍气吞声、忍辱负重。
    4、缺乏针对和适应非正规就业的法律规范。目前,劳动法律明显不适应非正规就业情况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关于工时的规定一是太死,二是标淮太高;用人单位雇用人员时“必须签汀书面合同”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基本上不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
    以上原因带来的必然后果是:(1)劳动力一旦从正规就业转人非正规就业,就失去正规就业者享有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使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加大,导致劳动力滞留在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从而使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出现失业;(2)社会保障的偏向性使非正规就业者权益受损,使其均衡工资可以远远降至正规就业者工资之下;(3 )造成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出现扭曲状态。

    综上所述,相对正规就业而言,非正规就业风险很大,却很难得到社会保障体制的保护,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体制对策建议
    1.确定非正规就业的 法律 地位,为非正规就业提供社会认知上的地位保障。正式承认并提升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对于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对非正规就业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确定非正规就业的法律地位,如在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中重新界定“就业”的涵义。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2.以促进就业为目标,重构失业保障体系。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失业风险远远大于正规就业,而且其频繁的工作变动决定了非正规就业者必须及时进行人力资本更新以适应新的就业岗位的要求,在构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以促进就业为重要原则,以积极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为核心,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来增强其就业能力,从而防范失业风险。首先,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失业保障管理部门。许多国有 企业 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实施再就业措施的企业管理职能十分分散,对市场需求反映极不灵敏,结果既造成耗费了大量资金,实施效果又远不尽如人意,使下岗职工再就业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可以将分散在各个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进行集中并重新整合,将其设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并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分支机构,专门负责非正规就业与失业的管理工作。其次,在资金供给方面,可通过盘活一定的国有资产获得的资金并从财政预算中划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非正规就业基金”,专门用于促进非正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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