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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抑或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抑或共同诉讼
  【 论文 提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群体性纠纷的两种诉讼方式,即我国的共同诉讼模式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自2002年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理论界关于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孰优孰劣的讨论就从未停息过。本文试图以集团诉讼在美国的运行背景为角度,通过对比分析集团诉讼与共同诉讼的优缺点、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特殊土壤以及我国采用共同诉讼的特殊原因等,就我国在证券侵权领域是否可以引入集团诉讼以及引入集团诉讼过程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基础。另一方面,国有股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美国成熟市场有着本质区别。第二,在新兴市场里区分投资者的损失哪部分属于市场风险所致,哪部分属于证券侵权行为所致非常困难。第三,投资主体缺陷。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以 自然 人为主,这与成熟市场以投资基金为主有重大差异。自然人缺乏理性,他们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推波助澜者,其投资损失中有多少属于投机成分所致,有多少是侵权所致,这也比成熟市场更难界定。 
  2、法律条件不具备。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法院并不因代表人诉讼而获得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人的管辖权。即我国采用“选择加入”机制,从起诉到判决后,权利人都可以在时效范围内加入原告方而适用该判决或者裁定,这与美国集团诉讼的“选择退出”机制有着本质区别。若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无权创设法律性质的规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就为何不采纳集团诉讼方式做出了如上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依然激烈。多数群体仍在不断呼吁采用集团诉讼,其中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集团诉讼之特点与启示 
  (一)集团诉讼的要件和程序 
  提起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集团人数众多(numerosity) ;二是该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commonality);三是集团代表的请求或者抗辩是集团成员中具有代表性(typicality)的请求或抗辩 ;四是集团代表之代表行为具有适当性(adequacy),以公正、充分地保护集团成员利益。 
  集团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是确认程序(certification) ,即法院对被作为集团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要件。 二是集团确认的告知程序(notice),目的是给予不出庭的集团成员和不具名的集团成员以正当程序规则的保护。 三是和解程序(settlement),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正当性进行充分审查,从而判断集团代表人或其律师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四是集团成员的选择退出程序,简而言之,“默示参加,明示退出”。 
  (二)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特殊土壤 
  集团诉讼在美国的发展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法律和社会环境。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等因素对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推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民诉规则第23条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最大的贡献是明确规定了所有类型的集团诉讼判决均约束集团成员,并制定了一些确保法院公平审理案件的程序内容。 自此以后集团诉讼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 
  2、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美国法院在美国社会和 政治 生活中占据特殊地位,美国社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美国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最后都会通过法院解决。这些争议在其他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方式解决。例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领域,证券监管模式仍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为主。 
  3、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成功离不开美国所采纳的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依照美国的律师收费制度,首先,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所以提起集团诉讼的原告无需担心败诉后支付对方律师费的风险;其次,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向自己聘请的律师支付律师费,即美国采胜诉报酬费制度;最后,律师胜诉时的律师费从被告支付的赔偿金中支付,集团成员无需自己支付律师费。通过以上设计,集团诉讼更象是一次风险投资行为,其中集团代表基于自己的受害而提供诉讼机会,集团律师作为风险投资人投入时间和精力。诉讼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诉讼费用由作为风险投资人的律师承担。 
  4、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领域的成功运用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美国大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是集团诉讼案件集中出现在证券法领域的根本原因所在。可是这种持股模式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总量市场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高度集中,且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成熟市场有着根本区别。 
  (三)集团诉讼之优劣 
  集团诉讼在美国一直富有争议。集团诉讼究竟是一种高效的司法管理措施,还是一种实现社会价值的诉讼方式,是效率还是公平,美国司法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支持集团诉讼的人士认为,集团诉讼具有许多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法院解决争议。这一优点在集团诉讼中是非常明显的,法院通过集团诉讼同时解决众多集团成员的请求,避免每个集团成员分别起诉给法院所带来的压力。集团成员通过集团诉讼一揽子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先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被告也可以通过集团诉讼一次性地解决争议,从而免于多重惩罚和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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