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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纯粹精神损害;精神利益;可推知精神损害;可证实精神损害

内容提要: 纯粹精神损害,是指 自然 人于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趋势下,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成为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纯粹精神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利益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建立多重限制规则避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哲学 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5]因此,精神利益是作为生物有机体的自然人基于意志自由进行正常精神活动所具有的独立、免受不正常干扰和非法干涉以及维持正常精神安宁的利益。精神利益只存在于具有独立精神意志的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笔者认为,人作为精神的动物,精神之于人类,犹如河水之于河流。如果说没有河水之河流不是河流,则没有精神的人也很难称之为人。因此,精神利益是无时无刻不伴随于自然人的一种法益,只要自然人存在,其精神利益必定存在。权利不过是精神利益托身和表彰的特定形式,即算失去权利这一形式,精神利益照样存在。与其他法益相比,精神利益的存在形式明显具有多样性。一般法益的存在形式总是稳定而单一,精神利益则不同,它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消融于具体权利之中。当其融合于某项具体权利之时,精神利益就丧失其独立性而成为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其非融于权利而独立存在时,它就作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精神利益的损害由此呈现出如下复杂性特征:一方面,在存在权利(人身权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的场合,精神利益内在的蕴含于具体权利之中,若权利受到侵害,则同时也意味着精神利益之损失,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民事权利,也不妨碍精神利益单独存在。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仍有可能受到侵害。

 

二、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理论难题与应对策略

基于纯粹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当在法律上考虑对纯粹精神损害适用赔偿时,面临许多绕不开的难题:

1.损害难于认定。精神损害本来就是受害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与否,第三人难于判断。“在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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