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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关键词: 版权法公共领域的衰落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兴起 理念转型 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 网络 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艺术 家、 音乐 家,他们都是以其前辈营造的知识公地为基础的,“个体作者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在更新和扩展着它们”[1]112。对此,就像著名画家毕加索(Picasso)曾经说到的那样:“如果我不去模仿我的前任画家的话,那我将不得不花费我生命剩下的时间去模仿我自己”[2],而“这将无异于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去重新发明车轮”[3]。一言以蔽,“自从我们人类驯服了火以来,就没有任何东西是纯粹新颖的,今天也一样:文化正如 科学 技术,是相辅相成的……所有的创造者都部分地利用了前人的作品,引用、源于或取笑;我们将之称为创造,而非窃取”[4]。
      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我们把人类的“知识财产”和“公共领域”对立起来而倾向于过分地保护前者的话,它就必然会“扼杀人们原本期望它所能带来的创造力”[4]660。因此,对于科学和艺术的进步来说,“保证公共领域信息的存在和反复使用,与赋予作者私人版权是同样重要的。”[5]更何况,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还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对人类的学习、文化、竞争、创新和民主对话的进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资源和投入”[5]170。所以,“一个科学的版权机制就必须是建立在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信息政策基础之上的,它应该服务于而不是凌驾于信息社会”[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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