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权利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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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教育 、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标志着遗传工程技术的 发展 所带来的与基因有关的生命伦 理学 和法学问题已经正式进入国际人权法的视野。2000年6月,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和英国首相布莱尔面向全世界宣布,从1990年开始进行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已经完成初步草图,当时克林顿以无比振奋的语气指出:“我们可以开始学习上帝处在创造生命时所使用的语言了。”该计划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一起被誉为20世纪科学的三个里程碑。伴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书和人类第一号染色体的基因测序图在2003年完成,人类进入了所谓的“后基因时代”。在生命科学的研究过程中,世界各国有不少关于基因隐私、基因专利权的报道,引发了不少关于基因权利的讨论:个人对于构成自己生命的基因究竟可以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基因是属于我们的私有财产还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基因所包含的信息应该受到保护还是可以随意公布?什么是基因权利?基因诉求和基因权利作为法学研究面临的新课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学术界关于基因权利的争议 (一)对基因权利是否应当存在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基因权利是否存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怀疑论。肯定论者主要以王少杰、倪正茂、陆庆胜、饶明辉等为代表。其中王少杰认为:“随着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基因权将成为人类21世纪的一项新型权利……。”[1]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将在下面的基因权利的概念中详述。否定论者主要以李文、王坤为代表,他们认为:“基因隐私权歧视就可以包含在传统的隐私权范围内,解决基因隐私权问题也无需另外再建立一套新的新的 法律 制度,可以套用民法的调整手段。”[2]他们觉得保护基因权利需要法律依据,法律在这方面也确实存在缺陷,但是只需要扩大传统的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的保护,再加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够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根本不需要确立一个新的基因权利。怀[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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