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限制”。(具体参见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1-75.))因此,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对版权作品侵犯性利用可能性的提高,“它是权利所有者的一种净损失,以至于我们需要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去保持一个不断完善的激励水平吗?”[28]43
      再说,正如著名学者马克·罗斯(Mark·Rose)所说的那样,“网络所具有的协同性,它实际上已极大地减少了诸如‘公共道路’(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方面的拥塞成本。因此,如果说智慧财产领域有什么事物可以像有形世界的‘公有物’那样适合放在‘公共领域’内被人类共享的话———那么,网络环境下的知识无疑是这方面最适合的代表了。因为当作为基质的网络———其协同功能(网络效应)与不受管制的人类共有物———知识的共享性走到一起时,它往往能产生史无前有的知识创新能力和资源效应”[8]IV。(不过,莱斯格先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网络空间的特点恰是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复制的能力好的不能再好了,而法律的保护则弱得不能再弱了。”(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袁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55.)因此,在笔者看来,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的是进行成本收益的考察,以证明在网络环境下是留有更多的公有知识对人类的创新更为有利,还是让知识产权人可以对知识和信息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更为有利。但一如我们前面所证明的那样,公共领域的网络效应和其强大的生产功能所带来的知识创造性能力是绝对优于将知识纯粹留给私人拥有的状况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一个有所遗漏的版权绝对比一个严密控制的版权能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知识收益和社会福利。)因此,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一个有所遗漏的市场是绝对比一个被严密控制的小型市场能带来更多的收益的”[28]43。而“对公有信息的‘圈地’,其对创新的潜在危害就只会是和鼓励一样多”[31]。Napster案的裁定实际上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Napster的成功,向我们展示了由技术推动社会知识财富迅速增长的前景和思路,它是个人自利行为和社会总体利益增长结合到一起的最佳典范。但过度的版权保护不但将因财力所限、边际购买意愿较低的消费者排除出了消费市场,使他们不能享受到知识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论民法上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选举权法律性质实证分析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方面
    从MP3免费下载中看知识产权法
    民法上生育权的界定与体系定
    试论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物权法与民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