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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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而且,1709年随着《安妮法》的通过,“浪漫主义作者观”“不仅在文学领域获得了市场,还因此开始渗透到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14]455。如此一来,无论在版权的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作者都被视为是一个具有“神性”的主体,并对其“独创”作品的能力给予了超乎寻常的肯定和评价。就像有学者所说:“‘浪漫主义’的作者被视为是一个理想化的角色和独立的创作实体,它拥有超凡的智慧,并独立地创造了其‘原创性’作品。作者是最初的思想者,作品就被认为是其个人人格的体现,它具有丰富的主观性和原生性,而这正是18世纪的建构。”[16] 正是在“浪漫主义作者观”的支配下,作者就意味着一切,作品的所有荣耀都集中于作者一身。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公共领域”是如何被版权吞噬了。用博伊尔的话来说就是:“由于‘浪漫主义’的作者本位观过分地强调了作者的独特天赋和其对作品的‘原创性’贡献,它就严重地削弱了外部资源对创作的价值。”[17]这个外部资源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浪漫主义作者观”过分地强调了作者“神性”的面向而忽视了其“人性”的特征,在版权法“全力控制和组织作品的两类资源———作者的贡献和公众的贡献时,往往也就只有一类资源:即作者才实现了控制和回报”[1]107,而对作品做出贡献的其他主体都完全被忽视了。 就像“一封给海伦·凯勒(Helen Keller)的信中,马克·吐温曾明确指出的那样:‘(与)电报、蒸汽机、电唱机、电话或其他重要的发明(一样),(作品的诞生———笔者加)前后可能经历上千人的努力,可是最后只有一个人才获得了荣誉,而我们却把其他的人给忘却了’。”[18] 总之,近代版权法以“浪漫主义”为指导,将作者指称为天才和创造的源泉,并把“作者身份”解释成一种个人责任之事实,忽视了对“时代智慧(wisdom of the ages)”以必要的尊崇[19]。在这样一种精神的指引下,“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体系下的逐步被蚕食也就完全不足为怪了。因为,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和渲染作者无所不能的重要性的话,不但很容易把我们引向一种视版权为“结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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