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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步所带来的精神财富,同时,它还将扼杀潜在的可以根据版权人的作品创造出新的知识财富的可能性,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无谓的社会损失和成本。(参见张楠.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兼评唱片公司A﹠M等诉Napster案[J].经济学季刊,2002(4):923-936.))
      总之,就版权对创新的作用而言,正如一些学者所预言的那样,“更多的财产权,尽管被假定为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大大的激励性支持,但它并不必然就会产生更多更好的产品与创造———有时它可能只会走向其反面才是真的。在人类持续创新的道路上如果设置多种财产障碍,设置多种多样必须的权利许可,它实际上就有可能恰是延缓而不是促进了人类的创新”[32]。就像哈勒和艾森伯格引用“反公地悲剧”的例子所解释的那样:“当纷繁复杂的财产权引发的交易成本超过了创新所必要的促进成本时———‘公地悲剧’也就将向其反面———‘反公共悲剧’方向转化了”[33]。如此,过多的版权实际上就不但成为了“公共领域”存留的重要障碍和威胁,而且它也成了自身 发展 的严重桎梏和绊脚石。
      四、版权法公共领域兴起的未来(一):迈向“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转型
      面对20世纪晚近以来的那场版权扩张运动,尽管一大批注重版权生态的学者都看到了从版权概括的对立面———公共领域的视角来审视版权问题的重要性,并试图建构一套积极有效的理论来制衡版权扩张的进程。然而,遗憾的是在大多数时候,这些理论都没能在理想的意义上奏效。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学者们的论述并未充分把握“公共领域”的实质,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一种“事实而非价值”的层面上描述了该概念。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很多英美国家的学者都看到了从“公共领域”理论出发来制止版权扩张态势的重要性,然而遗憾的是这些学者在界定公共领域的时候,都将其定性为“权利过了保护期的那种状态”[34],亦或是“不受版权保护材料的集合”[35]。但不管哪种界定,它们“都充其量是对公共领域的一种事实陈述而非对它的一种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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