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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公共领域之保留对于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意义,学者本杰名·坎普拉(Benjamin Kaplan)曾有过更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人们有任何‘ 自然 ’权利的话———那么,相当重要的就必须有一种模仿他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在他没有播种的地方收获,毕竟(起源于公共领域的———笔者加) 教育 就是因模仿而获得的收益,如果‘进步’的概念不是完全空想的一种预设的话,那么它们就都将依赖于慷慨的复制放任。”[6]
      公共领域之保留对于版权创造的价值,也有学者用公用街道和公共道路比之于私人土地来做比方。他说:“如果从私有土地分割出公用街道、道路或者高速路,私有土地……将会更加有用。尽管公园、可通行的道路……减少了私人手中土地的数量,但它却极大地提高了财产的价值。”[7]对于版权作品的创作又何尝不是如此?在版权之外,保留一个独立的、不受商品化和私有化影响的公共领域的存在,虽然从表面上看也同样减少了版权领域可以被“私有化”之要素的数量,但它同样有利于版权机制运作的效率;相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不受作者私权干扰的领地作支撑,而是让版权人对每一个思想和表达都实行完全的财产化的话,那就必然会延缓人类的持续进步。
      对此,就像学者马克·罗斯(Carol.M.Rose)曾经所说的那样:“无论从 历史 学还是从 经济 学的视角来看,将‘公共领域’和‘作者领域’视为是‘相互独立并对立存在的两个领域’来看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8]公共领域并非是一个和版权相互隔离的地带,传统的“知识财产”和“公共领域”二元分离的看法显然是掩饰了公共领域“公众”和版权“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真实认知。“与公共/私人二元划分的逻辑结构不同,‘公共领域’通常是为‘私人财产’服务的”[9],并且,“二者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深深根植于整个知识产权的历史和经济学当中”[8]96。
      因此,如果没有了公共领域的外部生态,版权迟早将因作者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不和谐而遭受来自“公共领域”退变的惩罚。实践也无不证明了这一点:上个世纪的晚近以降,我们之所以遭遇了比历史上的第一次“圈地运动”更为严酷的“文化圈地”[10],问题就在于我们严重忽视了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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