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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sp;   但一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作者总是通过对“公共领域”的侵占方式来达到创新作品的目的。“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理论的视角来看,版权法的整体逻辑都并非是使用者应当为他们‘侵入’作者的范围去进行承认或辩护,而应当以作者和版权所有人去承认他们对‘公共领域’要素的侵犯性利用为前提。”[36]因此,在作者创造了新作品之后,让作者将作品的内容无条件地放置在公有领域,以备其他作者自由使用,是作者创作的必要性“支出”和其对公众的一种“应然性义务”。
      对此,就像有人在评价“合理使用”公共领域机制时所说的那样,某一个特定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因利用了前人的作品而取得了“收益”,因此,当其作品完成后就必须为后人提供合理使用材料的“支出”。合理使用在本质上就是一定社会制度安排下,特定创造者和不特定的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所进行的交换[30]235。
      既然“公共领域“是“公众”和“作者”之间的一种交换,那么二者就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对价”[37]关系。作者不但无权通过扩张版权的方式来达到挤兑和侵占“公有领域”之目的;相反,他们还负有足够的资源补偿义务来实现和促进“公共领域”的稳定丰富与长期繁荣。然而,20世纪晚近以来我们之所以在发现了“公共领域”的概念之后,却未能很好实现利用该概念工具来达到有效遏制版权扩张的愿望,根本问题就在于:我们只是在一种“事实而非价值”的层面描述了它,从而使我们在偏离甚至是在悖反该理论之精神内核的前提下,无力使用该理论去检视版权扩张的步伐。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充分挖掘内蕴于公共领域内“作者和公众”之间的资源交换和利益对价之关系,并采用一种“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来解释问题的话,那么许多情况便会迎刃而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既然公共领域是作者一个有所义务的领地,那么,相对于公众而言,它就是一个权利地带”。就像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公共领域位于与知识产权对立的另一端。它是知识产权的对应物,其由一系列作品和知识的集合构成,“与由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部门通过积极有限的形式授予的私权相反,公共领域是由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对信息的权利。”[38]对此,论者雷克·爱尔德(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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