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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的瓶子的话,那么,他们就只是盯着著作权水杯中已经注满的那一半,并等着进一步把它加满”[23]。而不管著作权的该种保护扩展是否已经超出了激励作者创作所必要的程度,以至于权利扩张本身“属于侵占了人人皆得随心所欲言说和写作之一般自由”[23]11。
      然而,对于“有价值便有权利”的著作权理论,就像学者拉伦兹·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先生所深刻反思的那样:“‘有价值便有权利’的理论决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著作权理论,该种理论从未写入过也永远不可能写进我们的法律。正好相反,根据我们的传统:‘版权它只是一种手段,在建立起繁荣的创造性社会根本基础的同时,版权法是完全有必要通过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来保留有用的创造力价值的’。”[22]19因为,“智慧的立宪者们深深地知道,人类的创造性始终是产生在‘创造的主人对于其创造物掌握着不怎么严格的控制’的条件下的。”[22]119“除非版权法建基在一种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否则,在其不愿被人们发现的过程中,便不可能根本性地永存”[24],而这个根本原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整体善的优先原则”[25]。
      再说,“有价值便有权利”的观念之所以是错误的,还在于版权作品的生产与有形财产的创造是完全不同的。由于有形财产的生产是不讲因果关系前提的,就好比说一幢房子的建构,因其不需要以一个无偿开放的“公共领域”为前提和基础,所以该种行为的结果———房屋等不动产就可以作为一项绝对的财产来看待,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去染指和分享。但作家的创作行为就完全不同了,他们所需要的许多创作材料,很多都是取自于前人和公有领域而未向他们支付过任何费用的。所以,版权作品创作出来之后,就不应作为一项绝对的“私产”来看待,作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接受来自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分享需求[26]。
      其二,就是版权人扩张权利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错误的假定上:那就是版权的保护力度必须和作品的复制成本成正向的反比例变化,当技术使复制的成本逐渐接近于零时,版权也就必须接近于最完美无缺的控制。就像学者博伊尔(Boyle)在以美国近年来版权紧随技术进步而不断扩张的现象时所说的那样:“想象有一条线,在线一端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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