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果性”权利的错误歧途,而且忽视知识活动过程———即知识的创造、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性。同时,它还容易引发我们对版权激励的认识错位,即“将鼓励‘创作’和鼓励‘作者’等同起来,并以一种穷竭(公共领域———笔者加):这个其他作者必须同样工作之环境来达到对作者创作进取心激励之目的”[20]。就象著名知识产权学家大卫·兰吉(David Lange)所说的,发轫于18世纪的“浪漫主义创作观”,“仅是尊崇了一些作者,而以另一些作者为代价”[19]143。
      总之,浪漫主义作者身份的非凡力量和持续影响力说明,“‘作者’的概念并非版权学说中免于矛盾的概括性‘资源’,而恰是‘公众接触’和‘私人控制创造物’这一基本矛盾的特殊结合点”[14]457。在“浪漫主义作者观”的极端指引下,版权法体系试图通过公共领域来“满足洛克意义上所谓的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1]83也就已成为了一个法律上的泡影,其试图通过对作者的有限激励来达到促进人类知识“公有领域”无限繁荣的愿望,也就经常变成了一种理想的乌托邦。
      三、版权法公共领域式微的解读(二):“值得复制就值得保护”与“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关联
      20世纪晚近以来的那场“文化圈地”除了受到“浪漫主义作者观”的错误支配外,笔者认为它还受到以下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
      其一,就是“值得复制就值得保护”或“有价值便有权利”[21]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泛流传。在该种理念的影响下,版权人几乎以其无所不能的手段在控制着对其作品的利用。因为,版权人深信:“既然创造性作品是有价值的,无论何时何地,当人们使用、获取或者演绎他人的作品时就是在获取他人的创造性价值。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人们对这种价值的获取,就都必须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和同意,否则,该种获取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窃取’。”[22]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在版权领域实际上就产生了一种重要的“著作权乐观派”。他们认为,既然作者创作了所有的价值,那么,他就有权去完整地拥有和控制作品。在“著作权乐观主义”者眼中,“如果把著作权比喻成是装着半杯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论民法上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选举权法律性质实证分析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方面
    从MP3免费下载中看知识产权法
    民法上生育权的界定与体系定
    试论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物权法与民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