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提供各种 金融 服务的 网络 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不能的情况。交易不能的原因主要有网络银行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客户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不能和第三方过错造成的交易不能。本文对造成交易不能得几种情况的民事责任承担做出分析,作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民事归责原则。 [关键词]网络银行 交易不能 民事归责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计算机等硬件的正常运行成为网络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硬件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命令时,银行有义务向资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硬件的技术故障显然应该包含在其中。所以应该对网络银行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网络交易需要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这就涉及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如果在运行种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致使银行与客户遭受损失,ISP原则上应该负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银行向客户承担无过错责任,再由ISP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黑客侵入网络系统导致网络银行与客户均遭受损失,黑客应该向银行和客户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技术性,瞬时性等特点和黑客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客户很难确认其主体身份并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且由于黑客攻击网络系统致使网络银行系统不能履行其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 三、 总结 网络银行对客户的责任适用原则,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矫正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彰显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