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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规则的最新发展及主要影响           
论UCP规则的最新发展及主要影响
关键词: UCP 600 信用证 新审单标准 最新 发展 主要影响

内容提要: UCP600是目前信用证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一套国际贸易支付规则,它的许多新规定反映了信用证支付领域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对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各国信用证立法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阐述UCP600的若干重要发展及其对实践与立法的主要影响,为信用证当事人理解与适用该惯例提供 参考 。
 
 
      尽管各国对UCP[1]规则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其实际适用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几乎所有国家的所有银行都明确在其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适用UCP规则。[2]UCP规则自1933年通过至今,已经历了七次修订,共有八个不同版本。[3]为当今贸易界、银行界和 法律 界所熟知的近期的三个版本是UCP 600、UCP500和UCP400号版本。最新版本UCP 600为2007年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取代被国际贸易界普遍适用13年之久的UCP500号版本。UCP600是信用证领域最新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其许多内容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新趋向。
      一、UCP 600的国际惯例任意法性质更为凸显
      国际惯例与国家立法在效力上的最大区别正是其任意法性质,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具有对惯例的选择适用权、修改权和排除适用权。其实,UCP400第1条就已规定:“本条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UCP 500第1条规定:“本条适用于在信用证纳入本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明显规定,……”。UCP600第1条规定:“本惯例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by the credit),……”。惯例的这一任意法性质虽然在UCP 400和UCP 500中就已得到了确认,且其内容与UCP600大致相同,但在措词上有重要的调整,如用“修改或排除”取代“除非另有规定”,这虽然是对“另有规定”范围的具体化,解决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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