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UCP规则的最新发展及主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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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概念。根据定义条款的规定“兑付是指:(1)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3)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等三种行为,从而明确了开证行和其他相关银行的付款责任。 “议付”在定义条款中是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或单据的行为。该定义与UCP 500中的“议付”定义有所区别,它明确指出“议付”是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同时也明确了议付是对汇票或单据的一种购买行为。该定议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并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 “偿付”并未在定义条款中规定,但它是与银行付款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出现在UCP 600的第7条C款、第8条C款和第13条中。按照其中的规定,偿付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在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偿时使用。 通过分析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明白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能称之为议付;而议付行的付款行为也不能称之为兑付;同理,银行之间的款项索偿只能称之为偿付,这些概念在不同场合、不同当事人之间不能混用。 3.交单与相符交单的定义 “交单”与“相符交单”同样被列入定义条款之中,前者是指“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行为”。后者是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这就是说,确定相符交单应符合信用证条款、UCP 600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三项依据的要求。UCP 500第10条虽然也有类似交单的规定,但远不如UCP 600的定义条款明确,更没有列明相符交单的具体依据。 以上几个重要概念几乎涉及到信用证交易的各个环节,是确定信用证各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基础,UCP 600在UCP500的基础上对这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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