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中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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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佳可获信息;适用条件; 中国 的BIA
内容提要: 反倾销法中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BIA)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客观上对出口方不公平。WTO立法对BIA做出了指导性和原则性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实践对该规则有所 发展 和引伸。欧美的BIA要求十分详细,适用条件明确,欧盟的规定在文字上更接近WTO。中国的BIA已有制度和实践基础,需要进一步完善。 WTO 法律 中的《反倾销协定》是一份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兼备的文件。该协定本身虽然没有明确哪些条款是实体规则,哪些条款是程序规则,但其第6条明显属于程序规则。因为其涉及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证据的提交、证据信息的披露、证据信息的查证和证据采纳。最佳可获信息(BIA)问题主要涉及证据采纳,它反映着主管机构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是否公正执法,是否切实做到以事实为定案依据。WTO对于BIA的规定是基础性规定,而一些国家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则细致得多。本文旨在归纳和评判关于反倾销调查中的最佳可获信息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以及相关实践,以便为中国政府和 企业 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或实施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提供借鉴和 参考 。 一、最佳可获信息规则的产生 在一般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等利害关系方为了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大都会积极配合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进行的调查,向当局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配合,不提供有关证据、不愿合作,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当局有权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决。这就是反倾销法上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 最佳可获信息规则的产生有多方面的缘由。国际贸易中进口国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即产品进口构成倾销,产品进口对国内 工业 造成损害,倾销行为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对这三个条件的认定都必须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反倾销主管机构在发起调查后,会通过某种方式从利害关系方那里收集所需证据和信息材料。一般而言,这种证据信息收集是采取发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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