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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           
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
等新媒体会最先流传出各种版本的消息,人们 自然 十分期待权威机构及时发布翔实可靠的信息。然而,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所发布的新闻稿,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不仅没有告知公众真相,反而官腔十足。陇南事件发生后,落款为“陇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函写道:武都城区部分群众上访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信访干部公安干警出面劝导遭一些不法分子殴打致伤,导致60多名干部群众和公安干警受伤。与此同时,甘肃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是一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并表示将组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开展工作,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事件真相, 教育 群众,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7]像这样并不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又未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空洞信息,在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2.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意识形态化倾向明显。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被地方政府认定为少数别有用心者煽动、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所致,媒体又往往追随或不得不跟随地方政府的信息发布,必然导致新闻报道往往带有一种明显的“偏见”,视群众为“敌对一方”,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譬如,瓮安事件发生第二天,新华社通稿《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事件》写道:“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实上,每当群体性事件发生,诸如“一小撮”“别有用心”、“煽动”“不明真相”“不法分子”“恶性势力团伙成员”“刁民”等话语,往往充斥于群体性事件报道。其实,这种报道实乃因袭50年代~70年代末所谓“群众闹事”、“聚众闹事”的思维模式,在阶级斗争的思维惯性中去看待群体性事件。显然,这种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报道已经不合时宜,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不满。云南省委宣传部的通知,正是对群体性事件报道中这种弊端的深刻反省。

  3.媒体调查不深入,不能及时呈现事实真相。面对群体性事件,一些媒体记者往往依赖官方的“通稿”,不作深入的调查采访,失却了及时呈现事实真相的机会。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现场混乱,情况复杂,要探寻事件真相,记者不仅要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了解事情的细节,还应深入调研,在采访不同对象的过程中不断求证。但是,有些记者在没有深入采访的情况下,就相信当地有关部门的片面之辞,作出不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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