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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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林毅夫:《经济学研究方法》 〔8〕关于“揭开经营者面纱”的说法,不可过于执拗于概念本身,这里的经营者如正文限定:公司制法人企业。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说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有时候理论构建中的概念只是表述方便罢了。参见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2-63页和163页。 〔9〕此概念 参考 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意蕴。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导言部分。 〔10〕关于反垄断法上法律责任主体,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为“经营者”,德国规定为任何人,日本称为事业者,美国规定为公司和个人。 〔11〕参见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71页。 〔12〕时建中:《三十一国竞争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13〕美国反托拉斯法成文法主要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遵循先例和判例、司法意见众多,难免会有争议和冲突。 〔14〕参见RichardA.Posner and Frank H.Easter brook,Antitrust Cases,Economic Notes and Other Materials(2ded.)1981,p.580.转引自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页。 〔15〕参见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16〕有关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刚开始,还不成熟,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研究成果出现。 〔17〕有关公司权力思想的论述参见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 科学 文献 出版社2006年版。 〔18〕朱慈蕴教授在谈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涉及类似问题。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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