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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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具有意义,独立于内容的意义,这是20世纪美学一再阐明的命题。本文想要论证的是,小说的叙述形式,具有独立于小说内容的意义,而且是与整体的社会文化形态相关的意义。具体地说,小说形式特征的变迁,往往与一定的社会文化形态相联系,不是内容,而是形式,更深刻地反映了文化对文学文本产生方式的制约力和推动力。
现代叙述学研究者,多少都感到了这个向题,虽然至今没有人给予系统的说明。泽尔尼克曾经声称:
意识形态被构筑成一个可允许的叙述(constructed as a permissive narrative),即是说,它是一种控制经验的方式,用以提供经验被掌握的感觉。意识形态不是一组推演性的陈述,它最好被理解为一个复杂的,延展于整个叙述中的文本,或者更简单地说,是一种说故事的方式。(1)
他的意思是,形式(而不是内容)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形态。(很多理论家认为意识形态主要是文化形态,例如吉尔兹就认为意识形态是“符号的文化体系”(2)。)
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反过来,叙述学的形式分析就可以、而且必须进行到文化形态分析的深度,或者说,只有深人到产生叙述形式特征的文化形态之中,才能真正理解一种叙述形式的实质。这样,形式文论就与文化学结合起来,形式文论就超越了自身的局限,叙述学就不再是一种小说技法研究。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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