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政策问题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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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难确定中低收入者的具体标准。二是政策价值目标偏差,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制定涉及“公平”与“效率”,政府为保证“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完成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但这种公平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即使实现了也是一种低效的公平,而将房地产市场一份为二,实行二元体制,这与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人为对市场的划分必然造成市场分割,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2.政策执行机制存在缺陷 就政策执行机制而言,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实际上是国家请客而地方政府买单,因为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相关费用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所以,地方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不是太高,直接造成政策表面化、扭曲化现象出现。 3.政策过程的监督难以实现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涉及政府、房地产企业、目标消费群体三大政策主体的多过程的复杂政策。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提出,人们在市场行为和政治行为中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地方政府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官员不是简单的政策解释者和执行者,而是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去解释政策和执行计划[3]。政策参与的各个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决定了政策的高效执行需要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监督必不可少。 (二)政策执行主体动机偏差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不规范的分权及地方官员政绩评价体制,导致地方政府自利性动机的膨胀,尤其在经济适用房政策领域更加明显。当前,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等三类。地方财政由土地所产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预算内的土地带来的相关税收的收益构成了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支柱。现行分税制下,城市扩张和土地占用带来的税收包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及耕地占用税等则全部由地方享有,近年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内的支柱性收入。第二是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现实的开发过程中由于无法核实相应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的收益几乎全部留归地方。1994年之后,土地出让的收益完全留与地方政府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土地出让的收益成为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支柱性来源。“东部一些发达地区城市土地出让金几乎占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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