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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案件亦呈现上升的趋势,保险欺诈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对准确地识别保险欺诈行为,增强防范,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进而从经济原因、社会原因、保险公司内部原因三个层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探讨,并从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六个方面对反保险欺诈的对策提出了防范建议。
  关键词:保险欺诈;信息不对称;诚信;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14-02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民法学者认为,欺诈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刑法学者一般认为,欺诈而构成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辞典》把欺诈定义为: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1.经济原因。(1)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可移动性。保险活动的一显著特点是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分离,这种分离使保险人难以控制、掌握、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于是标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及可移动性将导致整个保险活动中潜伏着欺诈的内容,为保险欺诈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2)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计和测定。但是,要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部分毁损,对毁损的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如何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之机对没有发生损坏的旧零件换成新的,发生火灾后,究竟有多少被保险的财产被烧毁。在这些情节上,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原因。(1)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大,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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