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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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中,中小股东和外围股东的利益经常会受到侵犯。Jensen (1993) 将公司治理的力量分为四种: 公司控制权市场、法律/政治/法规制度、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以董事会为主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这四种力量的角度对如何有效约束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了论述,认为受经济固化的影响,公共治理机制很难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加强对董事会治理结构的建设,是目前相对容易实行的办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09-03 在公司中,中小股东和外围股东的利益经常会受到侵犯。Johnson等(2000)提出的“掏空”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以较低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或经理)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公司、向经理人员(控股股东在其控制的企业中往往同时担任经理)支付较高的薪水、为控股股东(或经理)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及至最为直接的偷盗等,都是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表现。 在中国,由于大股东占用资金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也屡见不鲜,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济南轻骑等都是鲜明的例证。李增泉等(2004)实证分析表明,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存在先上升后下降的非线性关系,但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则表现出严格的负相关关系。另外,控股股东的控制方式以及产权性质也对其资金占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其中,通过控股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低于通过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控制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高于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 不仅如此,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刘峰等(2004) 研究发现,从1998年上市至2003年底共六年时间里,五粮液上市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高达41 亿元,平均每年实现净利润为6.84亿元。然而,在其业绩辉煌的背后,五粮液除上市当年进行过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外,其余年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金股利分配,其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通过现金股利“合法”获得的收益也就微乎其微。与此相反,在这六年期间,五粮液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关联[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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