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开创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的机遇随之而来。然而,民行队伍的建设已经成为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 关键词民行检察 队伍素质 检察职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7-02 一、民行检察官队伍现状及民行检察工作的薄弱状况 人是事业的基础,民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目前的确还处于薄弱状况,工作总量成倒三角,队伍状况也呈倒三角。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工作量比下级民行检察部门工作量大,队伍素质和整体水平要强要高一些,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的薄弱状况更为突显,据调查了解,市县两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薄弱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力量薄弱。地方民行检察干部量少质弱,调整频繁。干部配备上存在“三多两少”的情况,“三多”为新手多、长者多、兼职多;“两少”为熟悉民行业务骨干少,复合型人才少。尤其缺乏既精通民行法律,又具有办案经验的专业人才。现有的民行队伍呈现出专业人员比例少,年龄结构老化,办案骨干流失严重,具有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的特点。有的地方主动性不强,有畏难情绪,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的不善于监督,缺乏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认识不够。地方检察院对民行检察重视不够,“重刑轻民”思想突出,没有把它看成是主流业务部门,或者把这项工作当作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队伍建设上投入不足。有的民行检察干部在社会发展需要与立法滞后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总是抱怨法律不完善,法院不配合,认识不一致,工作难开展,不能主动地化解难题。致使这些单位民行检察工作起色不大。 三是工作滞后。部分地方办案工作没有完全开展起来。一些地方办理民行案件总量较少,规模较小,工作没有打开局面,主要表现为方法不多,措施不力,或者没有人去做这方面的工作。 四是监督单一。部分地方仍然是单一地审查抗诉案件,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作为唯一的工作,而不是当作监督手段之一。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案件出现空白,这种单纯办理申诉案件的工作思路,容易把民行工作局限化,打不开工作的新局面。 二、民行检察官队伍职业化[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