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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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迫切性与民行检察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民行检察的发展与强大,重点是民行人才的培养和建设。相对传统检察业务而言,民行检察涉及的范围应该是更广,监督内容对社会更全面,在推进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一)职业化建设应达到的目标 推进职业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要素是人。通观各国的检察官任职条件,都规定为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通过实际训练是对检察官的最基本的要求,英国法律规定检察官还必须要有执业律师资格。我国的检察官法则规定为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非法律专业本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目前条件下,我认为在民行检察上一个合格的专门人才至少应具有3年以上的民行检察办案工作经验。民行检察由于主要的业务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比刑事部门要多得多,而且所面临的都是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没有一定的法理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就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责。 (二)进行职业化建设的迫切性 民行检察队伍进行职业化建设,除了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日益成为社会必然趋势这一因素外,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整合现有的民行检察资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要求,要把不断提高民行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培养专门人才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战略。目前民行干警年龄结构比例不合理,人员配置数量参差不齐,办案数量的差异等因素,这些都是导致要推进民行检察队伍进行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行检察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在总体上仍以刑事诉讼为主,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职能也越来越延伸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民事、行政公诉、参诉制度的建立。而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仅有抗诉职能,没有起诉与参诉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抗诉职能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考虑到中国目前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和世界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必须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参诉制度,以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能扩张。 三、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民行检察队伍的目前状况来说,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我认为对没有取得民行检察专门人才资格的同志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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