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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诉讼制度研究           
公司资本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往往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现象,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发了公司资本诉讼。鉴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基本情形可以归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浅议我国资本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诉讼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6-02
  
  一、公司资本诉讼成因
  (一)法定资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我国资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资本制,虽然《公司法》已对注册资本进行修改,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使股东认购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缴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产生,但是对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我国限额还是过高,容易造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顺利设立公司并有效进行运作,我们应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资本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变为以资产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东出资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较为简单,只需将货币存入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然而,公司在设立中的开户人只是经登记机关事先核准的名称,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向临时账户缴纳货币出资时,是将出资货币存入临时账户,并不等于向适格主体缴纳出资。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有时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实际交付等情形时,极易导致出资纠纷。
  (三)股东退股制度规定不完善
  股东退股,是股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其主动方为股东,被动方为公司。《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闭公司股东的退出途径。但是,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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