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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           
浅析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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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孙中山;主权在民;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
摘要:“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孙中山提出了“直接民权”的理念。“权能区分”鲜明地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这一民权主义基本原则,“地方自治”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一个重要手段。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在三民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等科学理念,全面阐述了“主权在民”的光辉思想,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追求新型的民主政治,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强烈愿望。研究孙中山关于“主权在民”这一思想,能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客观地评价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直接民权”的思想是孙中山在分析“间接民权”而提出的。它认为西方的议会政治是一种代议制,所体现的是“间接民权”,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不能达到当家作主的目标,不足为我们所效法。他指出,要在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革除代议政治的流弊,即一方面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同时,以人民集合或全民投票的方式,行使直接民权中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代议制的局限性,使民主政体为之一新。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直接民权制度下,人民除享有选举权之外,还享有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只有选举权一项权力,还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孙中山形象地比喻说,只有选举权,如同原始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向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人民除选举权之外,再有罢免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来,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推举和罢免官员。孙中山认为民权必须有法制作保证,国家的法律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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