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用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用于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刑罚的重要依据。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本文讨论了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十九世纪大陆法系国家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就将哲学上的条件与原因两分说引入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出现了条件说和原因说的争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结合的“双层次原因理论”。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该因果关系是否被法律认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为转移。因为实践中存在不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刑法因果关系。所以,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做严格区别,不仅研究他们之间的区别即刑法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还要研究他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即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且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刑法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的作用大小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起不起作用则是原因的有无问题。那么从刑法上来说,只要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学上就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依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依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转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不履行或违反刑事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上的后果(刑事法律处分)。”它表现为国家和社会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谴责性的政治道德评价。 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因素,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方面,都仅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转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仅仅是行为人有可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大学生“就业恐慌症”与就业力的培养研究 下一个论文: 略论规范预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