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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
   
  一、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概念梳理
  顾名思义,公序良俗包含两个字段:一为公序,一为良俗。“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两者共同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迄今为止,学界仍无对公序良俗原则加以科学界定。
  (一)公序(公共秩序)的含义
  罗马法学家把公序解释为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在法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某种属于统治地位的集团强加于个人的一种压制。德国法没有关于公共秩序而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这是因为德国的一些主要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只是德国法院在本国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作为界限使用的。在日本,公序的主流观点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的利益,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虽然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不同,但看法一致的是,公共秩序与人类的基本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是同一的,公众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均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二)良俗(善良风俗)的含义
  罗马法学家认为良俗即是人们的一般道德准则。在法国,就善良风俗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的似乎不多。学者们更多的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违背善良风俗的类型,侧重于从原因上说明违反道德的情形。在德国,学理上比较权威的是拉伦茨提出的一个解释性概念——善良风俗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包含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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