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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营销在房地产营销渠道中的辩证地位           
浅谈网络营销在房地产营销渠道中的辩证地位
了解,大大提高了推介楼盘在购买者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互动性。房地产网络营销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营销方式,与传统营销相比,它更强调买卖双方在平等地位上互动式的信息交流。购买者既可以通过网络主动查询、搜索分散在各地的房地产价格、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相关信息,又可以通过在线提问自己感兴趣的相关问题,并能及时得到解答。在这种互动的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保持密切的双向沟通和交流,真正做大了以客户为中心,大大提高了营销中客户的地位,树立企业及楼盘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二、房地产网络营销虽然日益受到房地产企业的推崇,并逐渐成为主要营销渠道之一,但决然不能过高地夸大房地产网络营销的作用,以下因素是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传统的思维模式制约着房地产网络营销的发展方向。房地产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兴产物,不论从购买者的角度还是从卖房者的角度,原有的传统营销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过来。从购买者来看,互联网只是为交流双方提供一种虚拟的交流空间,它本身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很容易使人对网上的信息产生不信任感;从卖房者来说,目前几乎所有做所谓“网络营销”的人都是从传统行业跳槽而来,他们会不经意地把传统营销中的思维模式引入了房地产网路营销中,导致网上营销目的不明确、网页设计华而不实、网站内容匮乏等特点,甚至把网上营销简单地理解成了网上推广,有悖于网络营销的真正内涵。
  (二)房地产本身的特点决定着房地产网络营销发展的深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具有价值高、地域性强、差异性大等特点,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前是相当谨慎的。网络虽然可以全方位展示房地产的外形及结构,但它却无法满足购房者对楼盘现场实地感受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寻多购房者在网上物色好了满意楼盘后,仍然要到现场去进行实地的感受和体验,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三)外部社会环境和网络的自身特性影响着房地产网络营销发展的速度。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对网络营销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就导致了网络营销中买卖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时,各自的权益很难从法律上得到保障。另外,由于网络是一个“完全自由”的交流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发布自己的言论、意见,他既可以把好的说成坏的,也可以把坏的说成好的,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可控性。这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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