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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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确认会员国具有选择汇兑安排自由的同时,也要求会员国承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则为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汇兑安排义务提供了指导原则和具体标准。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论文 联盟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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