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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           
浅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
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 exchange 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 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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