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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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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