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的财务重述动因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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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监管部门法则的趋同,预示着我国财务重述制度的日趋成熟。 (二)财务重述的经济后果 第一,财务重述会引起强烈的市场反应。对于这种反应,从短期内看,导致发生财务重述公司股价严重下挫,股票买卖价差加大,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从长期来看,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存在明显的负的回报率,使公司的价值下降,同样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二,财务重述会引发财务重述公司管理层频繁变更。这一变更也表明,CEO和CFO作为公司高管,代表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有重要的责任。第三,财务重述会使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招致法律诉讼,陷入长期的麻烦之中。这种诉讼无论是公共惩罚还是私人惩罚,都与财务重述公司股东的损失存在较大相关性。第四,财务重述会使发生财务充实的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因为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降低相关评级机构对财务重述公司的预期盈余质量评级,导致投资者提高了对公司回报率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三、财务重述的动因分析 (一)完全契约论与不完全契约论 Coase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开启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此后契约理论迅速发展,形成了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两个派别。完全契约理论是把参与博弈的各方当事人放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下处理,把所有的交易和生产关系抽象为一种契约关系。在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中,在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完全理性的委托人总是可以设计一个最佳契约,该契约充分考虑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或然状态,并能够无成本地被第三方强制执行。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等发展起来不完全契约的理论认为当契约不完全时,资产归谁所有,谁拥有资产的支配权等问题就非常重要。该理论的主要思想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市场的复杂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尤其是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许多重要变量即便可被当事人双方观察也不可被第三方(比如法院)证实,因此现实中的当事人难以签订能够自我实施的或者被第三方低成本强制实施的完全契约。也就是说,当契约不完全时,资产归谁所有,谁拥有对资产的支配权等问题变得非常重要。 (二)企业的本质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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