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浅谈数字产品的特点及课税对策           
浅谈数字产品的特点及课税对策
 [摘 要]在电子商务课税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因此,要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 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 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 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
  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 认为应该区别对待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 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
  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谈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问
    浅谈图片教学在历史学科中的
    浅谈如何提高学生的历史学习
    浅谈交通工程隧道通风系统选
    浅谈新闻传播的最佳效果
    浅谈我国会计研究现状
    浅谈近代政治哲学研究的转型
    浅谈会计电算化的舞弊与对策
    浅谈中国当代文学的思维方式
    浅谈修复管道泄漏在石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