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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品税体系改革研究           
浅论商品税体系改革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商品税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税收的效率性淡化了税收的公平性。(2)税法的复杂性弱化了收入的有效性。(3)税种的重叠性强化了课征的重复性。(4)税制的差别性强化了征管的局限性。为了减轻税收制度的扭曲程度,政府应立即开启商品税体制的税基性改革,分三步对有差异的税收待遇给出解决对策。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对经济业务的重复课税,校正税收对于市场机制的扭曲。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政府应关注商品税体系改革所面临的技术性、管理性和经济性约束条件。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商品税;商品税体系;营业税;增值税
   一、商品税体系改革的税收基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建立了由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等)、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和其他税(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共同组成的税收体系并延续至今,其中,商品税体系是税收体系的基础税系,增值税、营业税是商品税体系的重点税种,也由此成为整个税收体系的基础税种。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征收管理水平制约,在1994年的商品税安排中,扩展了对于货物制造与销售、对货物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增值税课征,保留了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以及其他劳务提供的营业税课征。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流通对象的税种划分中,增值税的税基主要限制在与货物密切相关的行业,营业税的税基主要集中在劳务及不动产销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
  从图1可以看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覆盖了全程的流通领域,并以平行关系瓜分了全部的流通对象。按照税收制度设计理念,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关系设计,商品和劳务中的任一课税对象,如果课征了增值税,就不应当再次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在现行商品税体系中,不同的税基,很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商品税税种。
  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完全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中承担的较大的交通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在当时,商品税体系如此设置是强调税收效率原则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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