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旅游合同第三人与旅游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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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然而,与旅游业迅猛发展不协调的却是旅游市场依然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旅游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其中,旅游者对于旅游合同第三人与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不够,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旅游合同进行深入的理解,充分认识旅游合同第三人与旅游者的责任、义务、权益,进而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旅游业 旅游合同第三人 旅游者权益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作者简介:杨庆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60-02 在旅游合同中,第三人的存在实属常态。事实上,旅游产品并不是旅行社企业独立提供实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旅行期间旅游者会涉及到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其他主体协助完成。这些主体就是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明确第三人制度在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对于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旅游合同和第三人制度 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中,基于等价或者对价交换,旅行社企业同旅游者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于旅行社无法亲自提供的旅游所涉各个环节中的某些服务,便会与旅游者约定另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也就是某些专业服务主体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这些专业服务主体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专业服务主体为什么会根据旅行社企业的相关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呢?专业服务主体作为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存在未直接从旅游者那里获得价款的利益缺口,而这是通过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的业务合同进行补充的。换言之,即在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补偿关系,使得专业服务主体愿意听从旅行社企业的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 而在业务合同中,旅游者则是旅行社企业与专业服务主体在业务合同中约定由专业服务主体向其提供具体相关服务的第三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要求债务人执行合同的权利还不明确,因此旅游者与业务合同中作为第三人向专业服务主体提出请求提供服务的相关权利还不明朗。而旅游者与专业服务主体的关系就是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一方接受服务,另一方[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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