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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伦理损害           
浅析《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伦理损害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伦理损害纠纷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医疗伦理损害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医方和患方分别对什么举证以及由谁来承担败诉风险等影响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4-0119-02
  
  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知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借鉴了美国侵权法医疗产品责任的经验,将医疗损害责任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违反医学原理,违反医疗常规、规程造成受害患者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类型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违反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医疗伦理、良知等造成受害患者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种类型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制剂以及血液和血液制品致人损害的,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适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这种规定是非常有道理的。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五十五、五十六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和停止继续治疗等以及其他的医疗违反行为,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医疗伦理损害包括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违反管理损害责任等类型。
  二、医疗伦理损害的责任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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