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语境下的废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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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中图分类号:G808.18 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5-01 摘要:随着废除死刑国际法律文书在国际和区域范围的通过和实施,树立生命权的特殊保护观念以及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已成为国际法的不可抑制的趋势。国际法律文书对国内废除死刑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影响日益显著。就我国来说,存在着早已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死刑存废与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这种论辩在人类文明发展时至今日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有无裨益,进而如何顺应人类文明进步潮流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不足,正是笔者值得思考所在。 关键词:死刑;国际法;废除 一、对死刑存废的认识 死刑作为一种普遍事实,经历了由最先基于违反禁忌而生,而后是基于法律的处刑,即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从死刑如此普遍全世界的状况可以推论出,它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有着密切联系。”(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死刑存在与适用的状况,之所以在当今被视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人类文明进化程度与人类本能的被限制程度此消彼长的历史事实和思维定势使然。死刑在一个国家的命运与结局,只能在人类文化建设与人类本能情感这对矛盾的运动过程中才能获得最终的确定性答案。 二、我国死刑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及自身完善 对于确立死刑国际标准的国际文件,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迄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正式批准,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签署国有义务不做任何使条约的目标落空的事,中国自签署该《公约》之日起实际上就已经承诺遵守该公约的道德义务。 关于国际准则在国内法的适用,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可大致归纳为宪法性规定模式和法律性规定模式两种典型模式。我国《宪法》对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有无效力、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以及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缔结条约的三个阶段来看,条约的缔结和法律的制定在程序上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以说,条约和法律在中国国内具有同等的效力。从一些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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