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原则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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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关键词]国际法 征收 补偿 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 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补偿性和正当程序性各国标准不一,国际上法似乎也没有对此进行了具体和翔实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细化以上关于国际法中征收与补偿的三大原则更有益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利益和公众利益。但是在没有明细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而国际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为一国的行政机关和外国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立法机关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出发,列举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理论界认为其基本属性有二个方面:(一)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它影响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二)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社会共享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受益。 根据以上二个方[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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