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法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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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消防机构仅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的备案、抽查责任。这样以来,可以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核质量;能够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为了加强消防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还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程序;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及严重失实消防文件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措施都 (三)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场批次检验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来承担,但在实践中,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方面存在责任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消防法》建立了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场批次检验制度,即对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有利于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也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提供了依据。3 (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我国《消防法》在修订过程中,规定国家鼓励发生群死群伤可能性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在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从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开始,逐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这项制度抵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五)完善消防监管制度 修订前的《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修订后的《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方面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强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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