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法律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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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 要: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应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需求的多元性而产生并逐步完善。本文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角度提出研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现存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380-01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问题的提出 从理论角度来讲,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许可在其他领域相关制度的创设和完善起着指引作用。依照《行政许可法》大量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掉,由于环境法自身特点,环境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的却非常少,这就从一方面巩固了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支柱地位,弥补了相关环境法律的不足,同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创设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催生和完善了环境法基本利益关系理论,协调环境公益、经济公益、环境个益和经济个益这四个利益维度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催生和丰富这四者之间利益关系理论。 从实践角度来讲,环境行政许可在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存在价值更表现出特殊性。在维权与限权的双重性上,确认和约束相对人的权利,也赋予和规制政府对某些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作为公权力介入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手段,通过造成认为稀缺以维护和促进环境公共利益;在改善环境安全上,环境行政许可通过对污染和自然破坏行为的直接控制,以达到维护环境公益、改善环境安全状况的目的。 二、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缺陷分析 我国建立了较为齐全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运行和保障机制方面仍存在着缺陷。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之设定缺陷。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首先在设定主体上,缺乏较低层次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撑,导致许可主体不协调、不规范,许可权限不清晰。其次在设定程序上,环境行政许可从申请、审查、批准及对许可的监督管理全过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在设定原则上,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的规定颁布较早,已严重滞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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