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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赔偿机制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赔偿机制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民事责任之一,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化赔偿已经成为我国立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我国有必要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行政救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政救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8-01
  
  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相当地区多数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民事责任之一,除了要受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制约之外,还具备了以下特征:
  1.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有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可;在举证责任上,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环境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其主要表现为过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共同危险责任等特殊原则。
  1.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双方具有不平等性。传统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而环境侵权的加害方多是拥有专业科技知识和雄厚经济实力的工矿企业、公司集团,受害方则往往是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普通的一般社会民众。
  1.3 因果关系是决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是在环境侵权中,决定行为人责任的不是有无过错,而是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
  1.4 价值判断机制广泛运用。和传统侵权不同,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副产品”,是人类生存和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不可能因为环境污染而停止工业生产。因此,在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及责任形式时,多采取价值判断机制。
  1.5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除了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形式之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非财产内容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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